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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》明確保養及檢驗規定

以下是康威團隊節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工務局 於今天3月25白發佈的升降最新檢驗規定資料

升降設備安全關係千家萬戶,第14/2022號法律《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》及相關配套法規於下周一(4月1日)起正式生效實施,透過制度化及規範化管理,明確保檢分家,令升降設備的使用更有安全保障。為配合法律實施,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須於本月底前向土地工務局登記,以便按新要求做好保養和檢驗工作。

保養實體恆常維護升降設備

保養單位通過與責任人簽訂合同,提供電梯的保養服務,其中包括對電梯進行日常的檢查、保養和修理。具體來說,他們會定期對電梯部件進行清潔、加油等維護工作,並且一旦發現電梯有任何故障或運行異常,會及時進行處理。此外,保養單位還需要將自身的聯繫資訊、緊急電話以及保養合同的到期日等資訊,放在電梯內部顯眼的位置,以便隨時聯絡。

一旦保養單位發現電梯需要進行必要的維修,他們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責任人。如果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,他們應立即停止電梯的運行,並通知責任人,待完成必要的維修並確保電梯安全後,才能重新投入運行

升降設備每年至少檢驗一次

檢驗實體負責為升降設備作檢驗、調查、編製報告及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。根據規定,升降設備在完成登記投入運作前須作檢驗,其後也須由檢驗實體作每年一次的定期檢驗,透過一系列的檢查和測試,以確認升降設備符合規範。在定期檢查並核實升降設備符合規定的技術規範、質量保證準則和安全條件後,檢驗實體須發出及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,張貼於升降機內部當眼處或電動扶梯入口當眼處,並通知土地工務局。

保養與檢驗息息相關,如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超過三十日仍不具備保養合同,已獲發的檢驗合格聲明書將自動失效。

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人員組成

法律對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人員組成均作出了規範,尤其對檢驗實體及其工作人員所從事的業務內容有進一步規管,以確保檢驗實體的獨立性。保養實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升降設備檢驗業務,而檢驗實體及其工作人員亦不得從事升降設備保養業務。此外,檢驗實體的指導技術員及檢驗技術員,均不得兼任其他檢驗實體的技術人員。

閣下對有關澳門升降設備升級或維修有任何顧問或諮詢要求, 歡迎隨時聯絡我們康威團隊

2025 年 3 月 25 日